简 报(第二期)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努力建设模范县域律师事务所
★律所动态★
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组
来我所检查指导工作
2009年10月16日下午,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组统战部副部长叶大本、机关工委副书记蒋立宏,民政局副局长吴秋慧一行检查我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第一阶段的有关情况。
检查中,县领导组对我所党支部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第一阶段开展的工作表示肯定,认为我所领导班子重视,活动开展有的有声有色,有亮点。同时对今后活动提出要求:一是希望我所全体党员按县委总体布置,作好第二阶段的学习实践活动;二是保持并完善第一阶段好的做法和经验;三是加强典型事迹和人物的总结宣传,扩大律师事务所的影响力;四是希望律师不能把学习当成任务,学习是为了更好的工作。
县司法局纪检书记、我所学习活动指导员潘红专陪同检查。
所党支部有声有色开展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根据县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县机关工委统一布置与安排,我所作为第三批学习活动的单位,自九月中旬以来,有声有色地开展学习活动。党支部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并依据方案开展各项学习活动。
全体党员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方式,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基本理论。各党员还针对学习成果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支部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与建议,就歙县法律服务状况及法律服务人员状况作了全面社会调研。支部还通过简报、宣传栏等方式及时通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展。在县领导小组就学习活动第一阶段转段检查中,对所党支部学习活动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纪念律师制度重建三十周年
★律师风采★
怀念“人民律师”王孝煌
王孝煌律师,安徽省歙县岔口镇文山村人,1923年出生,1950年6月任歙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审判员。1956年与毕经缙同志一道成立歙县法律顾问处(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前身),从此与律师行业结下了不解之缘。
1959年“反右”运动中,作为右派被批判并下放到黄山公社(现黄山区)当社员。历经二十一年的磨难,1980年9月,王孝煌同志在律师制度重建中又回到律师岗位。在当时,律师作为一个特殊职业,王孝煌在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情况下,能够无所畏惧,为歙县律师业的恢复与重建立下汗马功劳,难能可贵。
从1980年到1986年退休的六年间,王孝煌律师从单一的刑事辩护开始,不断拓展业务,先后开展了民事代理、诉讼外调解、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业务,为歙县律师工作打开了局面。他本人也办理各类案件逾百件,先后担任13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王孝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中积极为单位职工、群众作法律宣传,先后为二十个单位团体上法制课25场,受教育人数达5000余人。在当时交通通讯极为不便的情况下,王孝煌律师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积极协助创办了第二律师事务所(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前身),在王村区、岩寺镇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职能相当于目前的法律服务所),解决了当地农民寻求法律专业人员依法维权难的问题。在管理上,大胆改革律师工作,实行律师工作承包责任制,提高了律师工作效率。
在今天看来,王孝煌律师所作的工作,可能不及有的律师一年所做的工作。但在当时交通通讯等条件十分落后,群众思想保守的年代里,王孝煌律师的付出是巨大的。王孝煌本人也多次被评选为省、县先进个人,1982年还作为省政法系统先进个人受到表彰。王孝煌一生对律师事业的不倦追求和对党的事业无限忠诚,处处为群众着想,时时不忘记为群众维权,受到各级领导与群众的好评,被誉为“人民律师”。1983年,年届六十的王孝煌律师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王孝煌律师为歙县乃至黄山市律师业的开创与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王孝煌律师虽然离我们而去,但他忠于党的事业,忠于人民群众利益,忠于法律事业的精神是我们律师界宝贵的精神财富。
(谢来胜律师口述,王亦文律师整理)
★律所管理★
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委托告知书
委托人:
为了更好地为用户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请您对我所的律师工作进行监督。1、您在签定《委托合同》时认真阅读本当事人须知并签字确定。2、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委托人案件,亦不得以保证委托人案件必须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委托人案件。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4、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5、委托人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6、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7、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正式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8、委托人委托事项涉及到相关当事人已经委托或可能委托我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即发生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时,律师事务所已经建议其另行委托其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情况下,委托人坚持委托本所律师,对委托事务处理结果非因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原因造成,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委托人不利后果产生的法律责任。9、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10、请您在签定《委托合同》后,亲自到律师事务所财务部门交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并索取正规发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律师事务所办理交费等其它手续,由律师代理或他人办理相关手续,需另行由当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出具委托书,提交律师事务所,委托书中注明缴纳费用数额及处理具体事务及权限、期限。
★久安论坛★
浅议误工费赔偿中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涉及赔偿误工费的计算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即为误工日(天)与日平均工资的乘积。误工时间相对说来较易确定,可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证明或经司法鉴定确定。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在确定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时,首先,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核实才能确定;但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需说明的是,此处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省级行政区域;而“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按照通常理性人的合理认定,也可较易确定,但在将“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折算成“日平均工资”时,实践中产生很大分歧。
第一种计算方式,也是通常惯用的简易方法,是将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365天,得出日平均工资数额。对此,如考虑对受害人因误工而使收入减少这一消极损失补偿的合理性、公平性以及侵权法的弥补功能方面,此种计算方式导致人为扩大职工年法定工作天数,从而减少了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显失公平。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文)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予以调整。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折算方法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而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个月=21.75天,即日平均工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12个月÷21.75天。此种计算方法,以法定工作日折算为基础,有法律依据,合乎法律逻辑,也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属性,能够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从国家赔偿的日赔偿金计算方式上也可以有所借鉴。在今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办理对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的,每日的赔偿金标准按照111.99元计算。其计算的方式为(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9229元÷12月÷21.75天。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实践中涉及日平均工资计算时,适用后一种计算方法较具合理性。
(作者:姚勇高律师)
★久安短讯★
文化:
在安徽省律师协会、中安在线网、《安徽律师》编辑部、安徽律师网共同举办的“安徽律师三十年”征文活动中,我所律师赵洪亮撰写的《放飞“律师梦”——写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年之际》荣获二等奖。
法援:
2009年10月26日,我所吴建筑、王亦文、姚勇高、张佩珍、谢来胜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徐XX、等涉嫌抢劫一案,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歙县法院采纳了各辩护律师意见减轻处理,对未成人被告徐XX、姚X、汪X、潘X、庄X判处二年及一年半、一年的有期徒刑。
参政议政:
10月13日至14日,我所律师吴跃庭、王亦文、赵洪亮以歙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了县法制办组织的对十六家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执法检查。
2009年10月21日至23日,我所律师王亦文参加了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组织的第三期党外干部培训,系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统战理论、民族、宗教等有关知识。
歙县看守所为了确保执法透明度,经县公安局批准,在歙县党政机关及社会上聘请了8名执法监督员执法监督员,我所王亦文律师名列其中。
业务拓展:
我所律师吴跃庭、姚勇高律师首次被歙县人民法院指定为企业破产清算小组成员,吴跃庭律师任清算组组长,参加公司破产清算工作。
本期策划:王亦文 校正:赵洪亮 张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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